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广文街道办事处、**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执异194号 异议人(案外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广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广文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街办主任。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等人(独生子女费)。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申请执行人:潍坊双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潍坊盛拓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 被执行人: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帛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广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广文街道”)对本院(2022)鲁0704执恢82号案件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文街道诉称,请求撤销(2022)鲁0704执恢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2022)鲁0704执恢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和理由:1、异议人账户中并没有法院要求提取的帛方公司南乐道南地块拆迁补偿款85997635元,原因在于该地块尚未拆迁完毕(仅是地上附着物拆除,但是土地证房产证尚未注销),尚未达到款项拨付条件,只有地上附着物拆除和土地证房产证注销两个方面的任务完成后,潍坊市人民医院才拨付款项。2、(2022)鲁0704执恢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该裁定书中称“帛方纺织有限公司由潍坊第四棉纺厂、潍坊四棉纺织有限公司、潍坊裕华纺织有限公司改制,相继承受了以上法人的有关财产”,该四个产权主体对不同的土地房产分别办理了产权证,现无证据证明四个权利主体改制成帛方公司。3、(2022)鲁0704执恢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程序错误。申请执行人**等8个主体均是案情不同的8个执行案件,申请人不同、案由不同、案号不同、被执行人不同,更有甚者有的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执行人。这8个不同案件的履行情况是什么,下一步如何处理,无法在一案件中解决。 本院查明,原告潍坊市儒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帛方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8)鲁0704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阳春羊奶乳业有限公司、**坤、**伦、**、***、***、**、***、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帛方纺织有限公司、潍坊瑞丰药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潍坊市儒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52372.59元,利息为2240728.92元;二、被告山东阳春羊奶乳业有限公司、被告**坤、**伦、**、***、***、***、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阳春天润牧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潍坊市儒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000元,利息为1782036.33元;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704执579号。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20)鲁0704执5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0704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3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鲁0704执恢82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帛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同时一并对申请执行人为***、***、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潍坊双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潍坊盛拓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被执行人为帛方公司的案件一并执行。以上案件执行案号分别为:(2022)鲁0704执恢82号、(2019)鲁0704执137号、(2018)鲁0704执584号、(2022)鲁0704执635号、(2019)鲁0704执136号、(2015)坊法执字第35号、(2015)坊法执字第884号、(2017)鲁0704执1126号 2022年3月8日,本院向广文街道发出(2022)鲁0704执恢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鲁0704执恢8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事项: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帛方公司所有的在你单位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 2023年12月11日,本院向广文街道发出(2022)鲁0704执恢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鲁0704执恢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事项:提取被执行人帛方公司在你单位拆迁补偿款85997635元。限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补偿款汇至本院指定账户。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帛方公司系列案件期间,分别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2)鲁0704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儒商投资有限公司(现已转让**),现执行标的1237万元,执行措施:2022年3月8日冻结拆迁款并查封土地、房产。 2、(2019)鲁070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现执行标的410万元,执行措施:2022年3月8日冻结拆迁款,2021年12月6日查封登记在裕华公司名下房产。 3、(2018)鲁0704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现执行标的6000万元,执行措施:2022年3月9日冻结拆迁款并查封土地。 4、(2022)鲁0704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等(独生子女抚养费案件),现执行标的1400万元,执行措施:2022年3月9日冻结拆迁款并查封土地。 5、(2019)鲁070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双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现执行标的80万元,执行措施:查封办公楼(***52号38号楼)土。 6、(2015)坊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盛拓经贸有限公司,现执行标的1050万元,执行措施:2022年4月8日冻结拆迁款,2015年查封土地及办公楼。 7、(2015)坊法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执行标的264万元,执行措施:2022年4月12日冻结拆迁款并查封办公楼。 8、(2017)鲁0704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现执行标的1688.57116万元,执行措施:2017年4月28日查封办公楼。 异议人广文街道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22)鲁0704执恢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鲁0704执恢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各1份,证明:案涉地块的土地房产已被法院查封。 2、奎文区南乐道北地块图和南乐道南地块图1份,证明:潍坊市人民医院扩建分南北两地块,正在建设的是北地块,查封的为南地块,没有进行建设。 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6份和通知书1份,证明:广文街道没有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的有关协助文书。 4、帛方公司地块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1份,证明:该地块涉及的土地和房产均未注销,均存在查封情形。 另查明(一),涉及帛方公司房产查封情况明细列表: 1、奎文区南***52号43幢(9.3平方米)、46幢(30.7平方米),登记在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本院(2022)鲁0704执恢82号案查封。 2、奎文区南***52号38号楼(2464.06平方米)登记在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本院(2015)坊法执字第35号案查封、(2017)鲁0704执136号案查封、(2017)鲁0704执1126号案查封、(2022)鲁0704执恢82号案查封、(2018)鲁0704执584号案查封、(2022)鲁0704执635号案查封。 3、奎文区南***52号48幢(90.49平方米)、50幢(1019.25平方米),登记在潍坊裕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本院(2019)鲁0704执137号案查封、(2022)鲁0704执恢82号案查封。 4、奎文区院校街办跃进路35幢(937.04平方米),登记在潍坊第四棉纺织厂名下。本院(2022)鲁0704执恢82号案查封。 另查明(二),涉及帛方公司土地查封情况明细列表: 1、潍国用(2006)第A××8号住宅用地20065平方米。本院(2022)鲁0704执635号案查封、(2018)鲁0704执584号案查封。 2、潍国用(2013)第A××0号工业用地1826平方米,本院(2022)鲁0704执635号案查封、(2018)鲁0704执584号案查封。注:对于属于被执行人的划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上述二案予以公告查封。 另查明(三),1、潍坊人民政府关于潍坊裕华纺织有限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内容第六条,潍坊裕华纺织有限公司的土地资产出让给新公司,其出让所得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和抵顶潍企改【1999】1号文件规定的抵扣政策。潍坊裕华纺织有限公司欠交的土地使用费予以免除。2、关于潍坊四棉纺织有限公司对潍坊裕华纺织有限公司实施依法破产有关问题的承诺。3、申请报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内字[2005]第44号,内容:潍坊市工商局,你局送审的潍坊第四棉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该企业名称变更为: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以上名称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生效。本通知书有效期至2005年7月26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是为了防止被查封财产被处置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其目的是保证生效裁判文书能够得以执行。被查封的房产被征收拆迁,属于对该房产的处置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因此,查封房产被征收的,查封效力及于房产的征收补偿款,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房产之前查询拟征收房屋的状态,待征收补偿款发放条件成就时,将补偿款提存或控制,并通知执行法院,以避免人民法院查封行为的目的落空。本案中,广文街道在明知本院已查封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允许进行了拆迁,应当依规定将拆迁补偿款汇至本院指定账户,故本院作出(2022)鲁0704执恢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2022)鲁0704执恢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广文街道的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广文街道办事处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