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昌明雅乐轩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昌明雅乐轩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4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昌明雅乐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昌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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