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关亦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韩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韩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亦强,男。
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亦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2014年1月27日,原告以双方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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