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4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诉讼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相应减少为25元,原告已预交1945.06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920.0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