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怀仁国医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希尔顿花园酒店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5648号
原告:广州怀仁国医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峰,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焯滢,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希尔顿花园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州怀仁国医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希尔顿花园酒店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并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怀仁国医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爱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