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0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79994304A。
法定代表人:梁崇强。
委托代理人:吴永贤,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小丽,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8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若被执行人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实际尚欠款项(300000元扣减被告已付款项)及以尚欠款项为本金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20元,被执行人负担1510元并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数2670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因账户余额极少,本院未作处理;
2、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农村经济社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用以扣划被执行人可领取的所有收入,但经该经济社的反馈,被执行人虽是村民,但无分红款可收取。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无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通过电话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被执行人现已不在户籍地居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执行员  梁智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