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宝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德宝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4民初7148号
原告: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6010X9。
法定代表人:许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宝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403,注册号1100000036993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德宝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禅西大道18号(之五),注册号4406020001149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宝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德宝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案件受理之日,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898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与其诉讼代理人电话联系,其亦表示同意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