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梦晶石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梦晶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0682000288367。
法定代表人潘日从。
委托代理人符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9356010-X。
法定代表人许绍。
上诉人佛山市梦晶石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虽为合同纠纷,但合同纠纷亦可能涉及到不动产:首先,该案所涉展厅的装修已形成该展厅的附着物,因此,该案属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以案由为合同纠纷,就认为其非不动产纠纷是错误的。二、装饰装修工程纠纷往往涉及到质量问题,在施工地管辖更为方便,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住所地管辖明显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11条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佛山市梦晶石建材有限公司)人民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