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催13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委托代理人:庞铭本,公司员工。
申请人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8月4日发出公告并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二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该支票无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304430/54266792,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黄岐支行,最后持票人为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9日的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共7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叶晓青
审判员  刘俊霞
审判员  刘松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