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3906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五峰四路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6010X9。
法定代表人:许绍。
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
法定代表人:颜琦。
被告: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和路16号京华广场8座28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21365959。
法定代表人:李棚。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