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791号 申请人: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五峰四路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6010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西路“坦田”地段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二期一座三楼3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M1WN3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陆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香苑1幢805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JFH6F7B。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浙江陆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浙江陆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8208.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浙江陆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48208.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