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635号 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1座首层103、104房,2层202房,1座2幢16层1603至1605房,17层1701至17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247820967。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6010X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丽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2号1区七座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6491241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24545305。 法定代表人:陈**。 被申请人:***,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陈**,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丽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丽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的财产在价值135842440.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丽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的财产在价值135842440.9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