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45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五峰四路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6010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