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192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1201-C1208(C座12/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五峰四路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6010X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8923号],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8562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华智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856203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