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华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华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联诚银海豪园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604执保90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联诚银海豪园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联诚银海豪园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9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号牌号码为粤E×××××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联诚银海豪园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90000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粤E×××××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惠雄
书记员  曹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