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67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标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雷边新路太平工业区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453603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标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3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63868.57元、迳付受理费1788.69元、鉴定费5989元,并以163868.57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944.52元至本院执行款代管账户,该款项退付本案执行费2591.41元,退付本院(2022)粤0605执632号案执行费2353.11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番禺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21)娄底市不动产权第0××2号】的不动产,**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