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伟昌房屋拆卸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伟昌房屋拆卸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民终4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冲鹤村委会富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N。
法定代表人:洪志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伟昌房屋拆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9。
法定代表人:苏伟清。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伟昌房屋拆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4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伟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顺公司向伟昌公司支付补偿款1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为14804元);2.判令东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缺席判决:东顺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昌公司支付补偿款1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补偿款17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东顺公司负担。
东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东顺森业西丫12号厂房拆除工程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补充协议》属从合同,如合同无效,那么从合同也应无效。一审法院应在庭审中依职权查清伟昌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关工程资质,以进一步确定与东顺公司签订《东顺森业西丫12号厂房拆除工程合同书》是否有效,双方是否均应按照相关约定履行权利与义务,即东顺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未对上述情况进行查明、认定。
伟昌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东顺公司与伟昌公司签订的《东顺森业西丫12号厂房拆除工程合同书》、《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案涉《东顺森业西丫12号厂房拆除工程合同书》、《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东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补偿款170000元,明显已构成违约,东顺公司应承担支付上述款项以及相应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东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霍 娟
审 判 员  刘全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翌
书 记 员  麦荣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