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4民初2237号
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30681。
法定代表人:汪柳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娟,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圣,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6号星和园办公楼14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88Y4K。
法定代表人:廖铭。
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自动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卫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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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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