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21执1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开民。
委托代理人:杨阳、张志强。
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源。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15日,本院在人民法院办案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等进行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随后本院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国土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住房公积金、工商部门登记股息红利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本院依照(2020)湘1021执17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茶红路北4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该房屋有最高额抵押,暂无处置价值。随后本院给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之后,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后,因其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调查问话后,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线索和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8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5900元;执行费10400元,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武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肖知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文敏
书 记 员 黄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