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522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洪杰,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6号星和园办公楼14、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88Y4K。
法定代表人:廖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秋,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德玮,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吉荣,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吉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军,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高级中学,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文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004993388432。
法定代表人:宋立权。
原告***诉被告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吉荣、玉林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健才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周雁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牟健敏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