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7民初121号
原告:***,男,侗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告:***,男,壮族,1982年月7月24日出生,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用区东葛路86号星和园办公楼14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88Y4K(3-1)。
法定代表人:廖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浩忠,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系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广西广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3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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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大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贞
书 记 员 黄 粤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