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5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桂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大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
法定代表人:张钦润,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大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安装款817900元及违约金245370元、案件受理费8077元。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大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未售房源均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桂08执14号案件查封。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且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安装款817900元及违约金245370元、案件受理费8077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新星
审 判 员 葛 娟
审 判 员 黎红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甘 媛
书 记 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