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1334号
原告:濮阳市政茂保温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原告濮阳市政茂保温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濮阳市政茂保温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政茂保温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濮阳市政茂保温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