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争、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3859号 原告:**争,男,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冒爱群。 原告**争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争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