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6131号
原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广电网络大厦18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2023年10月17日,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