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天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2民初6356号 申请人:潍坊天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3913466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潍坊天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金钱4076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其他财产以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提供书所记载财产线索为准)。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金钱4076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期限一年、不动产期限三年、车辆二年、债权二年;其他财产依相应法定期限。 案件申请费428元,由潍坊天昊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