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11民初565号
原告:陈某,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县。
被告:余某,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湖北县。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陈某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余某、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