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1238-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天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石跋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978121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天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成本副总监。
第三人: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久发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125668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明天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受理,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函件及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破1号决定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4)苏068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4)苏0682破27号决定书、第三人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证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第三人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经审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破1号决定书证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4)苏068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4)苏0682破27号决定书、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证明南通华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