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5225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诉讼代表人:丁某,系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5年3月21日,本院向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通知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