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3245号
原告:南通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南通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