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相庄村一组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85号古运大厦四层48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迈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中复连众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苏0791民初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2025)苏0791民初545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杭州中迈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杭州中迈公司将连云港中复连众公司的海上风电叶片项目叶片车间土建范围所有的工程项目、木工、钢筋工单项、瓦工单项、安全文明施工零杂工分包给上诉人施工。2023年8月15日,上诉人与南通六建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公司召开关于上诉人劳务班组结算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约定“所有节点付款由连云港中复连众公司负责监管,付款手续齐全前,连云港中复连众公司有权将合理费用扣留,手续齐全后第一时间发放,南通六建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完,余款打入上诉人代发工资的个人账户。”据此会议纪要,南通六建公司有支付剩余劳务费的义务。2022年1月12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对南通六建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苏0682破1号决定书,指定南通六建公司清算组担任南通六建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苏0682民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南通六建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南通六建公司重整程序。目前,南通六建公司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基于上述事实,上诉人与南通六建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上诉人对南通六建公司的债权产生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债权债务发生在南通六建公司重整期间,不符合客观事实,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3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则确定管辖,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南通六建公司与***于2021年11月19日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以南通六建公司名义承揽案涉工程。2022年5月18日,***与杭州中迈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载明:“鉴于总承包单位南通六建公司与劳务作业发包人(杭州中迈公司)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就8MW+海上风电叶片项目叶片车间土建工程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每次支付劳务费用由承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表并签字后由发包人(杭州中迈公司)提交南通六建公司通过项目农民工专户发放至民工本人,结余部分由承包人(***)领取”。2022年1月12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柏奕(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南通六建公司的重整申请。2022年5月2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2民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南通六建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南通六建公司重整程序。此外,在原审法院向杭州中迈公司调查案件事实期间,杭州中迈公司表示其仅是根据***的安排提供劳务发票,***与***之间是实际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在二审期间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由***拿给其签字,在其签字前就已加盖了杭州中迈公司的印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及破产企业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杭州中迈公司、南通六建公司和连云港中复连众公司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上诉主张其系依据2023年8月15日的会议纪要要求南通六建公司承担给付义务,该会议纪要上并无南通六建公司的签章,***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系南通六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足以证明本案的起诉依据的事实是在南通六建执行重整计划中发生。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