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联兴建筑工程公司

来宾市兴宾区联兴建筑工程公司、广西淼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302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兴宾区联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来宾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淼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维林大道3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来宾市兴宾区联兴建筑工程公司与广西淼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淼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兴宾区联兴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淼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土地、车辆、房产、工商进行五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淼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兴宾区联兴建筑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淼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兴宾区联兴建筑工程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上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