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裕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裕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02执278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裕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桂中大道233裕达中央城巴黎春天商场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768928199P。
法定代表人:邓亚保,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何作剑,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裕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作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0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额为1279165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何作剑名下与他人共有位于来宾市及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账户有少量金额。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目前,本院已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金额仍为14781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已查明暂无适合本案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才强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谢恩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宏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