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0412号
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大厦15层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38734。
法定代表人:吴小兔。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
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7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70.83元,减半收取计635.4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635.41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何珍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