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922、29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大厦15层D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38734。
法定代表人吴小兔。
被执行人深圳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0区泰华花园1座二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8221P。
法定代表人罗泽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525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冯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