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21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东都花园一区3栋商铺1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大厦15层D室。
法定代表人:*小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东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8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东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