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市湟御茗都足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3民初653号
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大厦15层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38734。
法定代表人:吴小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秋帆,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湟御茗都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育才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MA5NW3CL88。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湟御茗都足浴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秋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湟御茗都足浴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电梯保养费用6000元,滞纳金540元(以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支付滞纳金,暂计至2022年4月23日,之后另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修费用270元;3、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编号:Nnsdby20210613、Nnsdby20200722)于2022年1月23日终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7月24日开始为被告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并就电梯保养事宜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编号:Nnsdby20210613、Nnsdby20200722),保养合同于2022年7月23日到期,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电梯的保养工作至2021年合同的第二季度,但在最后一次保养后,被告公司已关闭,公司负责人也联系不上,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保养费用6000元。两份合同的第五条均约定,被告如不依约付款,应按每日1‰比例计收滞纳金,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540元。另外,2021年11月9日原告为被告进行电梯限速器动作速度检验产生费用270元,有《电梯配件报价单》为证,该项费用被告也未曾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电梯保养和维修服务,被告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对其陈述提供如下证据:1、《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编号:Nnsdby20210613/Nnsdby2020072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的电梯提供保养服务;2、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报告,证明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保养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保养费用;3、电梯配件报价单,证明原告为被告做制动情况试验产生费用270元;4、《催款律师函》及邮单物流截图,证明原告已发过律师函催促被告履行债务。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湟御茗都足浴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7月24日,原、被告就电梯保养事宜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编号:Nnsdby20200722),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止,黄锦清在合同被告代表处签字确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7月21日的电梯保养工作。2021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编号:Nnsdby20210613),吴元柏在合同被告代表处签字确认。
原、被告于2021年7月24日签订《电梯保养合同》约定,一年保养费为48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如甲方(被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向乙方(原告)支付维修保养费用并在接到乙方的催款通知一个月内仍未向之方结清所欠维修保养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合同第五条约定:按季度支付保养费,先服务后收费,每季度5日前付清保养费,甲方如不依期付款,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保养服务,暂停服务期间的电梯故障,乙方无义务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任;同时按每日1‰比例核收滞纳金。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乙方每15天1次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对上述电梯设备进行保养……乙方每次例保完毕后提交《定期保养工作单》给甲方签字监督。(维修保养完成后由付款方指定如下人员验收签单:、)。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约定:对上述电梯乙方协助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和甲方实施每年度的监督检验(俗称“年检”),代甲方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或机构办理电梯年度监督检验手续,年度监督检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甲方负担。如果上述电梯因非保养责任原因而不符合监督检验规程需要整改的,乙方协助甲方实施整改,但整改费用由甲方负担。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13项约定:对任何需要甲方支付费用的工程项目(包括零配件),乙方以报价形式先征询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工作。甲方对乙方的报价有责任迅速决断接受与否。否则,因甲方决断延识而导致的电梯损坏责任及任何性质索赔,乙方概不负责。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14项约定:乙方对上述电梯每年进行一次检修调整;其中涉及甲方支付费用的按第六(一)13项规定办理。在续签保养合同的条件下,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负荷调校试验,并向甲方提交试验报告,但调校试验费用由甲方负责。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梯保养合同》、《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报告》、《催款律师函》及邮单物流截图的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的《电梯保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仅有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7月21日的《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报告》有被告代表签字,其他的《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报告》的使用单位处均无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告员工代表签字,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其已在2021年8月份至2022年1月份为被告提供了电梯保养服务以及电梯保养费用已经产生。另外,原告举证的《电梯配件报价单》只是一份征询意见书,属于要约,经被告同意后方进行工作,该份报价单未能证实原告已对电梯限速器动作速度检测,且报价单上写明,先付款后施工,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提供了该配件和检测、维修服务以及该费用已实际产生,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27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电梯保养费6000元的问题,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共9个月,原告提供的《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报告》有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保养费为360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仅支持3600元;
关于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编号:Nnsdby20210613、Nnsdby20200722)于2022年1月23日终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和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在被告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可请求解除合同,现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编号:Nnsdby20210613、Nnsdby20200722)于2022年1月23日就已终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电梯保养费滞纳金,该滞纳金应为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第五百八十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告未举证其损失情况,其主张的违约金年利率达36.5%,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进行计算。《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约定按照先服务、后收费,每季度5日前付清保养费,但原告举证的《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报告》仅有部分保养报告有被告代表签字,无法确定应付款时间,违约金应从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日后(即2022年4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湟御茗都足浴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用合计3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湟御茗都足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家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春梦
书 记 员 叶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