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02民初6845号
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38734,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大厦15层D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广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3217134XB,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龙源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广润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