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叠执字第19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桂林市达源空调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桂林市达源空调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仲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