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象法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被执行人: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8336元,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本案依法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圣兴
审判员  李隆清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