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叠执字第347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35号龙湖大厦。
法定代理人:秦军。
被执行人: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桂林市银锭路131号。
法定代理人:覃敏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