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灌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银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覃敏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桂林市灌阳县苏东村。
法定代表人蒋正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灌阳县苏东村。
法定代表人董运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良豪
审 判 员 卿秋生
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莫 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