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7民初43号
原告:***,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男,194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女,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发,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之妻),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桂林市**酒店用品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号。
经营者:***,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原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原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莫国军,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原告:***,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20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规部经理。
被告: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47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第三人:杨万元,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第三人:唐春年,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第三人: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银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广,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第三人:桂林金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38号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第三人:湖南省邵东中港制衣被褥厂,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昭阳大道***号。
负责人:***,该厂经营者。
第三人:桂林市电控设备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福利路*号(北郊矮山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第三人:**,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第三人:***,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第三人:桂林市八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号经贸大厦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文,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第三人:灌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兴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问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第三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桂林市灌阳县碧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三里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三多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灌阳县广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日杂公司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第三人:***,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现住桂林市叠彩区。
第三人:***,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第三人:***,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第三人:***,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山区,现住桂林市七星区。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6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第三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之妻。
原告***、***、***、***、***、**发、***、桂林市**酒店用品商行、***、***、***、***、莫国军、***、***、***、***、***、***、***与被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杨万元、唐春年、桂林市大茂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桂林金土园林有限公司、***、湖南省邵东中港制衣被褥厂、桂林市电控设备厂、***、**、***、桂林市八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文、灌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灌阳县碧水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灌阳县广兴广告有限公司、***、***、***、***、***、***、***、***、***等30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上述原告***、***、***、***等20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桂林市**酒店用品商行、***、***、***、***、莫国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发、***、桂林市**酒店用品商行、***、***、***、***、莫国军、***、***、***、***、***、***、***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