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8811号
申请人:湖南拓天节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橡树园二期厂房7栋3楼308-309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麒沣,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拓天节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谢劼,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德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拓天节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诺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拓天节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诺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701.77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湖南拓天节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诺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701.77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申请人***诺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告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