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520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海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曾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湖南海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冻结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湘朋
书 记 员 刘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