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国家高新区(德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旭,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阳,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吉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仙浴湾镇望海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吉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5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吉大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大连吉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吉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不在本地,且该案件执行需要有被执行人配合才能继续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秀斌
审判员 高 原
审判员 刘孝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