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诺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海诺电梯有限公司、湖南财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辖终38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对上诉人湖南海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财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作出的(2022)湘07民辖终3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07民辖终3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四页第七行“聂敏”应补正为“郭洪”。
审 判 长 刘祖军
审 判 员 孙 晖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文莉
书 记 员 张艳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