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恢6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国家高新区双马街道茶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吉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仙浴湾镇望海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吉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5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77041.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吉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瓦房店市仙浴湾镇房屋(查封期限至2025年12月25日),因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故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上述财产如需续封应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逾期未续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5906号民事调解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