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6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旭砂****,住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庆林路西侧。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大街1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6民初799号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黑0606执478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立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