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执594号
申请人:大庆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园区庆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邢立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尔图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关克,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05民初11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015626.29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大庆环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05民初1129号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 秋
审判员 孙茂隆
审判员 张宇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币